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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环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晓恒与冯振英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恒,冯振英

案由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环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陈晓恒。委托代理人叶志文。被告冯振英。委托代理人杨人华,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恒诉被告冯振英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恒以“纠纷经法院协调,双方达成谅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恒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恒撤回对被告冯振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邵卫刚审判员  周建萍审判员  姚正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新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