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何某、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刑初字第636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农民。2009年12月3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尹薇,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09年7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2月7日因犯赌博罪被原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3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良远,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5)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晓晨,被告人何某、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18日19时许至23时许,被告人何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清和宾馆420房间,提供吸毒场所、吸毒工具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容留并与单某、被告人王某甲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约1克。2.2014年1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其停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上蒋村东堡单某家附近的车牌号为浙D×××××的白色海马轿车内,提供吸毒场所、吸毒工具和甲基苯丙胺,容留并与单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约0.2克。3.2014年12月22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何某在绍兴市越城区中成柏悦酒店2709房间,提供吸毒场所、吸毒工具和甲基苯丙胺,容留并与单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约0.8克。4.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其租住的绍兴市越城区御景华庭3幢701室,提供吸毒场所、吸毒工具和甲基苯丙胺,容留并与被告人何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约0.3克。5.2014年12月2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其租住的绍兴市越城区盛世名苑26幢2301室,提供吸毒场所和吸毒工具,容留娄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约0.1克。2014年1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在绍兴市越城区中成柏悦酒店2709房间内被警察抓获,同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绍兴市越城区盛世名苑26幢2301号公寓内被警察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何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由证人单某、娄某、王某乙、陈某、鲁某、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尿样提取笔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单,物证检验报告,住宿登记表,POS签购单,车辆档案,房屋租赁协议,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何某、王某甲的前科情况,分别由本院(2009)绍越刑初字第576号、原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刑初字第1089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王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五年六月二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信芳审 判 员 魏兴君人民陪审员 钟海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雅娟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