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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9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涧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2013年1月4日在云浮市云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董某某在答辩期内没有作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2012年8月份开始恋爱,于2013年1月4日在云浮市云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多年,经自由恋爱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多沟通,加强感情交流,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但原告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被告董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涧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