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芝灵与薛玉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芝灵,薛玉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92号原告:刘芝灵,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薛玉超,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芝灵诉被告薛玉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芝灵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芝灵撤回(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9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芝灵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晓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西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