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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168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辩护人董巧花,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榆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二、对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十万五千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山西省晋���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受贿罪一案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皇甫权审 判 员  刘青山代理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荣建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