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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民终字第0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南通市崇川区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与南通珠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市崇川区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南通珠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027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崇川区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富贵北园小区传达室。负责人单启钧,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勇,江苏周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珠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锦江苑4幢201室。法定代表人金海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南通市崇川区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南通珠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7月1日,南通市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与南通捷轩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南通捷轩电子有限公司向南通市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出售楼宇对讲系统及楼道门维修、油漆和楼道照明系统等相关设备,合同总金额为94861.50元。2011年12月15日,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向南通捷轩电子有限公司开具人民币92880元的发票。2012年1月18日,严龙泉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付南通捷轩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93480元。2011年10月5日,南通市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与建筑防水堵漏工程公司(扬州金鹤防水公司)签订防水工程专用合同一份,约定由建筑防水堵漏工程公司负责富贵北园小区屋面防水及外墙渗漏维护。2012年8月15日,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向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5000元。2012年5月1日,南通市珠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市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与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防水工程专业合同,约定由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小区屋面渗漏与外墙维修。2013年1月22日,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向南通市学为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4551元。另查明,2012年1月9日,南通市富贵北园小区维修资金支付委托书中经办人为严龙泉,南通珠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南通市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在该委托书中签章。2012年8月15日与2013年1月的两笔维修资金支付委托书中仅有南通珠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签章,并无南通市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签章。现南通市崇川区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认为南通珠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故意虚报维修工程量,非法骗领多占维修资金,经现场重新测量和169户业主签名确认,其虚报多领业主维修资金人民币151477元,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南通珠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返回虚报冒领的维修资金人民币151477元并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再查明,2013年,南通市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已更名为南通市崇川区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之一,本案中,南通市崇川区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主张不当得利,应当证明南通珠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中获取利益。2012年1月18日,严龙泉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付南通捷轩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93480元,2012年8月15日,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向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5000元,2013年1月22日,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向南通市学为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4551元,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经过层层审批和审计单位的审计结算,费用均未支付给南通珠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前两笔费用均支付给建设单位,最后一笔借款虽未直接支付建设单位,但南通市崇川区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并无证据证明南通珠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中获利,因此,对南通市崇川区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南通市崇川区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30元,由南通市崇川区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宣判后,南通市崇川区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盖章确认擅自出具委托书让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将维修资金204551元转至南通市学为劳务有限公司的账户,不能排除被上诉人提取并实际占有该笔维修资金的嫌疑。2、被上诉人采取虚报维修工程量等手段骗领维修资金154501.69元,严重损害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南通珠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对小区维修工程没有任何决策权,仅是参与手续的办理,最终的工程款被上诉人也分文未得。上诉人向法院起诉,既未证明其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获利,更没有证据证明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反而要被上诉人证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慎重调查取证,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提供南通市学为劳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和富贵北园小区维修无任何关系,但是被上诉人却将维修资金204551元指定汇至南通市学为劳务有限公司账户,属于变相的占有或者侵吞小区维修资金。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被上诉人与南通市学为劳务有限公司没有关系,被上诉人没有指挥维修资金的流向。二审中,上诉人申请法院调查案涉204551元的维修资金的相关情况。本院认为,一般而言,不当得利的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南通市崇川区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将南通珠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须得证明后者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并造成前者受有损失。本案的小区维修资金经过审批和审计单位的审计结算,且费用未支付给南通珠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物业公司与南通市学为劳务有限公司也没有关系,退一步讲,即使小区维修中存在虚报工程量的情况,南通市崇川区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对象也不应是物业公司。因此其要求物业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南通市崇川区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30元,由上诉人南通市崇川区富贵北园业主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蕴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