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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1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莲,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007-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莲,女。被执行人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蓝秀彬,董事长。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李文莲的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65629.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