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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中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玉林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余╳╳、陈╳╳、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XX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陕西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余XX,陈XX,钱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中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XX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林市陆川XX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范XX。被执行人陕西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XX区XX镇XX路**号。法定代表人余XX。被执行人余XX,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玉林市玉州区XX路**号。被执行人陈XX,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惠州市惠城区XX路**号XX居**号。被执行人钱XX,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惠州市惠城区XX路**号XX居**号。申请执行人广西XX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余XX、陈XX、钱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玉中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生效判决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民事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在诉讼期间查封被执行人余XX、钱XX所有的房地产,均已用于银行贷款抵押,目前暂无法进行实际处理。目前被执行人除已被查封的财产外,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拍卖财产条件时,再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财产已抵押给银行借款,要处置财产需与有关银行进行协调后才能处理,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玉中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晖审判员 陈一军审判员 徐明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明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