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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增儒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龙湖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龙湖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

案由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3-1号原告:张增儒。委托代理人:梁文光,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彩华,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龙湖分理处。住所地:茂名市龙湖二街*号。负责人:冼烁,系该分理处主任。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茂名市油城四路**号大院。负责人:米晋湘,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小琴、梁晓玲,系该行职员。原告张增儒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龙湖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增儒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增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9元,减半收取3504.50元,由原告张增儒负担。审 判 长  康晓丽代理审判员  吴俏丽人民陪审员  罗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