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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4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巩济南与庞小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济南,庞小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309号原告巩济南,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张道威、夏浩,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庞小燕,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济南与被告庞小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济南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庞小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济南撤回对被告庞小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建民审判员  李丹勇陪判员陈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