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4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巩济南与庞小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济南,庞小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309号原告巩济南,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张道威、夏浩,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庞小燕,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济南与被告庞小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济南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庞小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济南撤回对被告庞小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建民审判员 李丹勇陪判员陈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