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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民一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某胜与吴某兰扶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胜,吴某兰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民一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胜,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林某茂,男,汉族,系上诉人的父亲。法定代理人:邓某坤,女,汉族,系上诉人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兰,女,汉族。上诉人林某胜因与被上诉人吴某兰扶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高法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林某茂、邓某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林某茂、邓某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林某胜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林某胜负担,上诉人已预交100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光新审 判 员  陈琪奕代理审判员  钟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富华赖杰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