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段作举与被告雷生华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作举,雷生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615号原告:段作举,男。委托代理人:王宗晓,镇平县彭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受权。被告:雷生华,男。委托代理人,杨建明,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受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作举与被告雷生华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作举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雷生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段作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作举撤回对被告雷生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宁秀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