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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龙岩市惠龙货运有限公司与张彩波、胡学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惠龙货运有限公司,张彩波,胡学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129-1号原告龙岩市惠龙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双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泵林,男,该公司安全员。被告张彩波,男。被告胡学军,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1。代表人杨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林,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惠龙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彩波、胡学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惠龙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学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胡学军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惠龙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学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宇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诗雅(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