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襄阳久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襄阳凡氏巨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久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襄阳凡氏巨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襄阳久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开俊,襄阳久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襄阳凡氏巨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冉,襄阳凡氏巨丰机械有限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襄阳凡氏巨丰���械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襄阳久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5万元及违约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襄阳凡氏巨丰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凡氏巨丰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柯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