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蔡文生与陈喜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蔡文生,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被执行人:陈喜冬,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申请执行人蔡文生与被执行人陈喜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案件代垫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前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的位于潮州市后街吉园巷吉怡楼a幢一梯602房外,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对上述房产的处理分配,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理的分配,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湘法执字第1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汉权审 判 员 江少庭代理审判员 张桢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