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薛秀芳与樊凤军、青岛天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秀芳,樊凤军,青岛天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919号原告薛秀芳,女,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樊凤军,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青岛天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秀芳诉被告樊凤军、青岛天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0295.5元,由原告薛秀芳负担。审判员 李红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