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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毅与陈润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毅,陈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郭毅,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润涛,男,2001年2月15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赵小雪,女,1974年1月8日生,汉族。郭毅申请执行陈润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郭毅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郭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润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155.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绍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