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官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兆刚与王全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刚,王全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官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刘兆刚,职工。被执行人王全球,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刘兆刚诉被执行人王全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06月11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0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全球偿还原告刘兆刚借款22000元,于2014年7月31日之前付清;二、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刘兆刚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官执字第1052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张明星执行员 李 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