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卢荣林与黄雄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荣林,黄雄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卢荣林。被申请人黄雄华。申请人卢荣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肇事车辆湘号大中型拖拉机进行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荣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肇事车辆湘号大中型拖拉机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 明 钦审判员 卢 一 学审判员 周 宁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旭东昭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昭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卢荣林,男,1941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毕业,现住广西昭平县文竹镇桂花村上圳组3-20号。被申请人黄雄华,男,1977年9月12日生,现住昭平县仙回乡古盘村。申请人卢荣林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卢一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邱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