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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执字第1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裁定书2012-1250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兆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1250-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兆玉。本案在执行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孙兆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执字第125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亚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