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翟景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翟景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37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张青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晔,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景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被告翟景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翟景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果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