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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付海龙与本溪泛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海龙,本溪泛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44号原告付海龙,男,汉族,本溪市人,本溪市金乔扑食者台球会所业主。委托代理人张兆北,男,满族,本溪市人,保险北方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本溪泛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庆峰,该公司综合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香莹,辽宁新伟律师所律师。原告付海龙诉被告本溪泛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泛亚热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海龙的委托代理人张兆北、被告泛亚热电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庆峰、李香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海龙诉称:2014年10月19日和同月29日的凌晨,被告负责供暖的明山区南宫小区13栋原告的台球会所前10米元的地下供暖管道破裂,造成跑水,导致原告经营的台球会所被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泛亚热电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和29日凌晨,被告负责供暖的明山区南宫小区13栋原告开办的台球会所门前约10米元的地下供暖管道破裂跑水,造成位于地下台球会所被淹,造成财产损失,因原被告为在赔偿事宜上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鉴定申请,经法院委托本溪市众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原告财产损失为69225元。此次鉴定花鉴定费2580元。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9225元;2、被告赔偿台球会所无法营业损失2万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上述事实,有价格评估结论书、原、被告的陈述笔录等载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负责管理的供暖管道破裂跑水,造成原告经营的台球会所财产损失,对此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财产损失经鉴定为69225元,被告应予赔偿。停业损失2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本溪泛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付海龙经济损失六万九千二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鉴定费二千五百八十元,由原告付海龙负担二千七百七十元;被告本溪泛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一百七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刚人民陪审员  丁亚珍人民陪审员  曹锡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敬文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诉讼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