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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军伟与何新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伟,何新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商初字第238号原告刘军伟。被告何新监,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8210201951住庆元县隆宫乡林源村39号。原告刘军伟诉被告何新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庭外已达成还款协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军伟承担。审判员  叶军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