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蔡松华与郑京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松华,郑京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963号原告:蔡松华。委托代理人:许永乐,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京戴。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松华诉被告郑京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松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蔡松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松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松华负担。审 判 员 包秀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杨培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