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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蔡松华与郑京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松华,郑京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963号原告:蔡松华。委托代理人:许永乐,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京戴。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松华诉被告郑京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松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蔡松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松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松华负担。审 判 员 包秀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杨培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