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蒋某某、周某某与成都浦友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昌禄,周大平,成都浦友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蒋昌禄,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重庆大足县。原告周大平,女,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重庆大足县。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峻,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浦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杨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昌禄、周大平诉被告成都浦友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昌禄、周大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原告蒋昌禄、周大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诗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