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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法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禄保与王自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禄保,王自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王禄保,农民。被执行人王自禄,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禄保与被执行人王自禄健康权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王自禄履行了支付赔偿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法执字第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强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 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永秋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浦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王禄保,男,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浦北县龙门镇马兰村委会927队11号被执行人:王自禄,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浦北县龙门镇马兰村委会927队3号本院在执行王禄保申请执行王自禄关于人格权一案,……(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秦强审判员秦强审判员庞国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陈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