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丁福林、丁福春、张守娟、张守芬诉苗志刚、徐凤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福林,丁福春,张守娟,张守芬,苗志刚,徐凤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417号原告丁福林,男,汉族,住抚松县。原告丁福春,女,汉族,住抚松县。原告张守娟,女,汉族,住抚松县。原告张守芬,女,汉族,住抚松县。被告苗志刚,男,现住抚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徐凤花,女,现住抚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丁福林、丁福春、张守娟、张守芬诉苗志刚、徐凤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丁福林、丁福春、张守娟、张守芬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福林、丁福春、张守娟、张守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丁福林、丁福春、张守娟、张守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丁福林、丁福春、张守娟、张守芬承担。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