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5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7月21日生,汉族,原籍晋城市泽州县,现住高平市。委托代理人郭卫清,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原籍阳泉市,现住原籍。委托代理人周克让,山西省阳泉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雁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