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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汤红梅与胡永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XX,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914号原告汤XX,女,汉族,1991年7月28日出生,住都江堰市。被告胡XX,男,汉族,1991年4月17日出生,住都江堰市。原告汤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彦涛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告汤XX,被告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3月8日生育一女胡XXX,现年1岁;因被告有赌博习惯,缺乏家庭责任感,不照顾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胡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至胡XXX独立生活为止。被告胡XX辩称,双方婚后感情生活尚可,但在被告于2015年1月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不但没有对其尽法定的扶养义务,而且还私吞变卖双方婚后购置东风福瑞卡货车所得。因此主张,如果离婚,原告须退还购车款52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婚生女胡XXX的抚养义务分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3月8日生育一女儿胡XXX,现年1岁。双方婚后于2013年11月8日购买���风福瑞卡货车一辆,车主登记为汤XX,2015年1月胡XX车祸之后该车已出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婚生女身份信息、结婚证、证明两份、购车及保险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双方均未提交夫妻感情方面的证据。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虽然提出因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汤XX与被告胡XX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汤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彦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