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四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元诉张贺磊等交损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四初字第122号原告郭某,男,42岁。被告张某某,男,32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某、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某所有的豫LW01**长城牌轿车一辆,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某某所有的豫LW01**长城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准许转移、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蒲红伦审 判 员 尚耀武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