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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四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元诉张贺磊等交损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四初字第122号原告郭某,男,42岁。被告张某某,男,32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某、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某所有的豫LW01**长城牌轿车一辆,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某某所有的豫LW01**长城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准许转移、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蒲红伦审 判 员  尚耀武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