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见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3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某路与某路红绿灯交汇处时,与同方向等候交通信号灯的由江某某驾驶的粤****号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04.7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四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技术委托鉴定送检表,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返还物品凭证,电子数据文件的校验说明,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