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开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孙利静诉马文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利静,马文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孙利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和,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马文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于运通,男,汉族,一般代理。原告孙利静诉被告马文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利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和、被告马文超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运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后,原告孙利静以“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利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利静承担。审 判 长 史建榕代审 判员 张 衡人民陪审员 刘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