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6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文英与大连市甘井子区盆景园幼儿园、吴世斌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英,大连市甘井子区盆景园幼儿园,吴世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甘民初字第6129号原告王文英。委托代理人韩跃明,系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盆景园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吴世斌,系开办人。被告吴世斌。原告王文英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盆景园幼儿园、被告吴世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跃明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吴世斌为开办幼儿园,自2012年6月12日始,在原告所经营大连市甘井子区永和酒店设备用品总汇购买厨房用豆浆机、排烟设备等,并由原告负责安装调试,欠原告设备款72,628元。原告按被告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第二被告于2013年完成幼儿园开办并正式营业,但未依约给付所欠款项。在原告追索下,被告于2014年4月18日出具一张欠条,承认欠款并承诺2014年5月15日前还清,但至今未还。故诉至本院,提出诉求:1、要求被告给付货款72,628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6月12日始,原、被告口头达成买卖协议。约定,原告供给被告吴世斌厨房用豆浆机、排烟设备等,并由原告负责安装调试,合计价款人民币72,628元。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约提供上述设备,并完成安装调试,被告吴世斌收货后未付货款。2014年4月18日,被告吴世斌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承诺货款为72,628元,并承诺于2014年5月15日还清。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甘井子幼儿园排烟系统设备清单、设计平面图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另查明,被告吴世斌于2013年4月3日开办大连市甘井子区盆景园幼儿园,上述设备用于幼儿园。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吴世斌口头达成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原告按约供货,被告吴世斌收货后理应及时偿还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吴世斌偿还所欠货款72,628元及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盆景园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请求,因口头买卖协议系原告与被告吴世斌所签,欠条系其个人所写,应由吴世斌个人承担给付义务,故原告此节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应视为对自己举证、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吴世斌偿付原告王文英货款人民币72,628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文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270(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世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赵廷山人民陪审员 孙香凤人民陪审员 王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