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杜春仙与江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仙,江美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杜春仙,女,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江美秀,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春仙与被告江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春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670元,由原告杜春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巫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中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