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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西如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包建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如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催字第23号申请人:江西如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建华。委托代理人:戴良舟。申请人江西如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西如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遗失的中国工商银行台州临海支行于2014年10月16日签发,票号为1020005224223999,到期日为2015年4月16日,票面金额为贰拾捌万肆仟元整,出票人为浙XX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西如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如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办理支付手续。申请费用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娅丽代理审判员  林 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童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