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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执行人章七三、朱小毛、吴义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章七三,朱小毛,吴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章七三,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朱小毛,女,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吴义德,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义德银行存款32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代理审判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