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雪峰与被告高小财、王亚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峰,高小财,王亚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张雪峰,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被告高小财,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被告王亚亚,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峰诉被告高小财、王亚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峰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雪峰承担。审判员 邢阿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荷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