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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雪峰与被告高小财、王亚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峰,高小财,王亚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张雪峰,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被告高小财,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被告王亚亚,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峰诉被告高小财、王亚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峰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雪峰承担。审判员  邢阿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荷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