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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涛、陶余革与樊兵涛、郑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61号原告:李涛,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陶余革,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樊兵涛,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郑红霞,女,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陶余革与被告樊兵涛、郑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陶余革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两被告价值350000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李涛、陶余革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樊兵涛、郑红霞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