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涛、陶余革与樊兵涛、郑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61号原告:李涛,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陶余革,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樊兵涛,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郑红霞,女,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陶余革与被告樊兵涛、郑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陶余革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两被告价值350000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李涛、陶余革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樊兵涛、郑红霞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