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尚某某,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黄雪锋人民陪审员 武永峰代理审判员 夏瑞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