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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朱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朱国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朱国东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能力一次履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分期执行,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01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审 判 员  张晓根助理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