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民一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祁万丙、郑红霞等与国振爱、国振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万丙,郑红霞,马永臣,国振爱,国振香,聊城市开发区金羊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一初字第159号原告(反诉被告)祁万丙,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原告郑红霞,女,1972年6月9日生,汉族。原告马永臣,男,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李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振爱,男,1977年1月9日生,汉族。被告(反诉原告)国振香,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新玲,山东万航(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开发区金羊鑫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彦林,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侯朝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和忠,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杜亚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新亮、刁呈亮,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祁万丙(反诉被告)、郑红霞、马永臣与被告国振香(反诉原告)、国振爱、聊城市开发区金羊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国振爱提供的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闫学稳审 判 员 王建法人民陪审员 范刚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