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xx与被执行人张x、丁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张X,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张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张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9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丁XX(被告张X之母),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XX与被执行人张X、丁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张X、丁XX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拜民执字第5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顺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