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郭孝锐、孙德仑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孝锐,孙德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25号申请人:郭孝锐,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孙德仑,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申请人郭孝锐、孙德仑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郭孝锐、孙德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郭孝锐赔偿孙德仑:医药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15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履行;二、郭孝锐、孙德仑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