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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江苏致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致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922号原告:江苏致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631472-1。法定代表人:居广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华、程啸(实习),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宋村。组织机构代码14930577-7。法定代表人:夏英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同铭,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红玲,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致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黄德华审 判 员  曹京江人民陪审员  梁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