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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一)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唐建勇与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冯家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勇,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冯家礼,冯静静,黄立艺,李俊龙,王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一)字第344号原告唐建勇,无固定职业。被告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鸭高岭04-10-08-005号(205号建设用地)。法定代表人冯家礼。被告冯家礼,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5003060738。被告冯静静。委托代理人沈德慧,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立艺。委托代理人沈德慧,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龙。委托代理人黎佳兴,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碧珍,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传生。委托代理人唐子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勇与被告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冯家礼、冯静静、黄立艺、李俊龙、王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时遗漏当事人和诉讼请求,需补充相关材料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95元,由原告唐建勇负担。审 判 长  陈文泉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