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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董某某,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某某,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董某某诉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郝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董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某撤回对郝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若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洪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