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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6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菡与天津开发区惠利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菡,天津开发区惠利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6376号原告张菡。委托代理人唐熠,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开发区惠利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23号5-1-302。法定代表人崔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纪振秀,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刘义青,公司工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菡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惠利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菡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菡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晓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睿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