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治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白玛诉被告格斗求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治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治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格XXX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治民初字第29号原告白X,女,藏族,出生于1988年7月13日。被告格XXX,男,藏族,出生于1984年7月25日。本院在受理原告白X与被告格X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X因其孩子已病故为由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X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孩子已病故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X承担。审判员 金安扎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扎西班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