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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嵇永祥与江苏昊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嵇永祥,江苏昊恒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43号申请人嵇永祥,居民。被申请人江苏昊恒建设有限公司(原昊悦建设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寿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嵇永祥因被申请人江苏昊恒建设有限公司(原昊悦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币30万元到期未还,故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昊恒建设有限公司(原昊悦建设江苏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镇江四建建设有限公司处尚未结算的建设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4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嵇永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江苏昊恒建设有限公司(原昊悦建设江苏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苏昊恒建设有限公司(原昊悦建设江苏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镇江四建建设有限公司处尚未结算的的建设工程款予以冻结,限冻结金额为4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耀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艳蓉(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