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何丽,秦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何丽,秦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507号原告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3号18-10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5387-6。法定代表人胡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启志,该公司员工。被告何丽,女,汉族,1984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秦波,男,汉族,1983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丽、秦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6元,本院减半收取80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500元,共计2328元,由原告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利利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人民陪审员 曾宪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德宁 关注公众号“”